对他人施行暴力要求被处死刑。这里被施暴的人是自由人,而非仆人。经文中描述了四种罪行。
本段所列出的四宗罪中的第一宗是:打人以致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接下来的经文提供了免死的例外情况。肇事者若不是埋伏着杀人,乃是神交在他手中,这就是无意身亡,就是现在所说的 “非预谋杀人”。在非预谋杀人中,肇事者可以免受社区的审判,但容易受到被害者家属的报复。作为恩典,耶和华说祂就设下一个地方,他可以往那里逃跑。这可能指的就是民数记 35 章中所设立的 “逃城”。
然而,人若任意用诡计杀了他的邻舍。“放肆而为” 意味着傲慢和预谋。“诡计” 一词与创世记 3:1 描述蛇的词一样。虽然可以做褒义词使用 (比如箴言 14:18 译为 “通达”),但这里用作表达狡猾和欺骗的谋杀概念。如果是这样,耶和华命令百姓说,就是逃到我的坛那里,也当捉去把他治死。对于蓄谋杀害的人而言,是没有庇护的。
第二项罪行 (15 节) 适用于父母,打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首先,注意父母双方都受这条法规的保护。其次,打一词也可以译为 “杀”,或许后者就是本段的意思。必要把他治死,在希伯来文中具有强调性,意思就是“这是杀害父母之人的下场”。
第三项罪行 (16 节) 是关于诱拐的。拐带人口,或是把人卖了,或是留在他手下,必要把他治死。绑架和拐卖是偷人。将人“售卖”是将他/她视为无生命的财产;留住被拐卖的人也同等糟糕,因为被拐卖的人也只是被视为财产。将按神形象造的人 (创世记 1:26) 视为财产是该死的,与谋杀他人一样。
第四项罪行 (17 节) 与第二个罪行相关,是关于咒骂父母的。所冒犯的是:咒骂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希伯来文 “咒骂” 的字根意思是 “看轻或怠慢”,这就暗示咒骂父母是将他们看为不重要或不配得认可。这里所暗示的态度是 “咒骂者” 凌驾于父母之上。在摩西律法中,这是可悲的行为。人受命要 “孝敬” 父母,视他们为珍贵 (出埃及记 20:12)。耶和华赐给我们父母,尊敬他们就是尊重耶和华在我们生命中的旨意。因此,对于那些咒骂而不尊重父母的人而言,这里的刑罚与先前的法规一样,这人必要把他治死。该法令大概是在要求照顾年迈的父母,而非将他们丢弃。
这些法规背后的基本原则是:人的生命是神圣的。我们的生命是从耶和华而来的礼物,是属于神的。耶和华是生命的主,除了祂以外,无人可以结束某人的生命。因为一个人结束另一个人的生命 (他是按神的形象造的) 就等于扮演了神的角色。因此,成为生命取缔者的人不配拥有生命。这些法令实施了神在创世记 9:5-6 中所设立的挪亚之约,神为人类设立了道德权柄,可以取人性命以阻止谋杀。神在毁灭全地之后设立了这一道德权柄,因为当时全地充满了强暴 (创世记 6:11)。
人类是按神的形象平等被造的,无论是男女仆人还是主人,是富足还是贫穷,都是如此。为此,神要求人在盟约社区中尊重生命。这样,附庸 (以色列) 就可以反映出生命赐予者君主神的圣洁。
出埃及记 21:12-17 ‘打人以致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13人若不是埋伏着杀人,乃是神交在他手中,我就设下一个地方,他可以往那里逃跑。14人若任意用诡计杀了他的邻舍,就是逃到我的坛那里,也当捉去把他治死。
15‘打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
16‘拐带人口,或是把人卖了,或是留在他手下,必要把他治死。
17‘咒骂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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