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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埃及记 20:13 解释

第六条诫命禁止人以不道德的方式夺取他人性命。

现在神从建立祂作为立法者权柄的前五条诫命转离,表述了祂的核心命令,这些都在教导以色列人如何彼此相待。耶稣将这五条诫命总结为第二条最大的诫命,所引用的是利未记 19:18 的经文:

“要爱人如己”   (马太福音 22:39)

这些诫命的第一条是不可杀人。这似乎是爱人如己的一个明显,但基本的方面。

的希伯来文词是 “ratzah”,在旧约共出现了三十八次,第一次就是在本节。除了箴言 22:13 以外 (人被狮子所杀),剩下的几乎每次都用来表示一个人杀死另一个人。这个词也用来描述暗杀 (列王纪下 6:32) 和报复性杀人 (民数记 35:27,30)。预谋杀人出现在何西阿书 6:9 和约伯记 24:14。在描述恶人时,诗人描述他们为 “杀孤儿之人” (诗篇 94:6)。

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禁令是否只应用于预谋杀人。答案似乎并非如此。在民数记 35 章 (讨论的是逃城),它也描述了误杀人的 (民数记 35:11,35:12 指 “杀人犯”)。然而,在民数记 35 章的其它例子中,它所指的是故意杀人 (16-21 节),所以它肯定包括预谋杀人。

人的生命是神的礼物,只有祂有结束一个人生命的道德权柄。一个人凭借自己的权柄夺取另一个人的生命就是篡夺神至高君王的位置。同样,人是按神的形象造的 (创世记 1:26),在世上代表祂的统治。夺取人的生命,就打破了神让这人代表祂的意图。

然而,“ratzah” (译为 “杀”) 从未用作描述战场上或执行死刑时所行的杀人行为,因此这节经文不可作为耶和华反对它们的证据。在挪亚洪水之后,神将祂的道德权柄赐给了人类,以夺取一个人的生命作为杀人的赔偿,为要禁止强暴再次充满全地 (创世记 6:11;9:6-7)。这是人类政府的道德基础——使用暴力使社区受益的道德权柄。正义或道德战争可以看作是神之委托的延伸。

当然每个暴君都以道德权柄的外衣包裹自己,以证明他们的暴力行为 (通常是不公正的) 是公正的。决定宣战的道德理由由什么组成是一个严肃的问题。但是与这个问题博弈,并找出好的答案是维护自治社会的核心要求。

在登山宝训中,耶稣将第六条诫命延伸至杀人的想法 (马太福音 5:21-26)。自治归根结底是发自内心的信仰行为。

这条诫命假设一个人有权保护自己的生命,这就反映了神在创世记 9:6 中允许谋杀被判处死刑的理由:

“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为神造人是按自己的形象造的。”

这清楚地表明夺取人性命的唯一合理理由是保护人的生命。在以赔偿为基础的公正系统中,只有人的生命可以作为另一个生命的赔偿,因为人是按神的形象造的。

出埃及记 20:13 不可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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